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6-01-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46

财税[2005]18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规范税收管理,现将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1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