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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12-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923

财税[2005]176

辽宁、大连、吉林、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

    为做好2005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有关退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2004121日至20051130日期间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用当年增值税增量抵、退税后仍有余额的,经商当地财政部门同意,可进一步在增量之外办理抵、退税,即在纳税人2005年实现并入库的增值税收入中清退。对仍未抵扣(退税)完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留待下年抵扣。

    二、纳税人凡有欠缴增值税的,其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4年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68)及有关抵减增值税欠税的规定执行。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好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退税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审核,应退增值税款应当在20051231日前退还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至20051231日止,自200611日起,仍按增量计算退税办法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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