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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速递

发布时间:2005-12-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04

    一、为进一步明确辅导期内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专用发票按次预缴增值税,资金占压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097号)规定:纳税人在辅导期内增购专用发票,继续实行预缴增值税的办法,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应于下期增购专用发票时,按次抵减;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余额。
    二、为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77号)《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文件规定: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三、2003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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