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准确申报商品归类事项,根据201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现调整和废止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内容(详见附件),予以公告。
本公告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调整部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2017年废止部分)》
海关总署
2017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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