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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关于明确2017年4月申报纳税期限的函

发布时间:2017-04-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767

税总征科便函(2017)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今日一些地方询问关于20174月因清明休假申报纳税期限如何顺延的问题。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7年清明休假的安排。在41-15日申报纳税期限内有2日、3日、4日连续3个休假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109条的规定,2017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3个工作日,即20174月份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419日。

请遵照执行,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

2017410

4月是各种申报叠加,小规模季报,一般纳税人月报,企业所得税季报等等!

1-1F41112523U29.jpg

注意:税控设备的最后抄报税期限仍为4月18日,不做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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