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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01-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27

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铁路离岛旅客纳入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政策适用对象范围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7年第7),为进一步促进海南省旅游业发展,海关总署对海南离岛旅客免税购物监管规定(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7)有关内容进行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内容公告如下:

一、年满16周岁的铁路离岛旅客凭个人离岛车票及有效身份证件,可在海南离岛免税店(开设在机场隔离区的除外)及其网上销售窗口购买免税商品。离岛时凭本人火车票、购物凭证、身份证件等在海口火车站提货点提取所购免税商品并携带离岛。

二、同一旅客在同一年度内乘飞机和乘火车免税购物合并计算,且不得超过离岛免税政策的额度限制规定。

三、除以上调整内容外,离岛免税购物监管继续执行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和海关总署2016年第7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本公告自2017115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7111


相关链接:

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7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海关总署2015年第7号公告有关内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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