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新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月22日
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标题 | 发文日期 | 文号 | 备注 |
1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业务公开制度(试行)》的通知 | 2000年9月22日 | 国税发〔2000〕163号 | 全文废止 |
2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2005年9月26日 | 国税发〔2005〕153号 | 全文废止 |
3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 | 2006年12月5日 | 国税发〔2006〕172号 | 全文废止 |
4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 2015年3月18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 | 全文废止 |
5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 2005年4月22日
| 国税函〔2005〕364号
| 废止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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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海涛声备注:
本次全文废止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主要内容为:
享受减半征税的范围扩围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该公告的内容,已经相继被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1号公告、2015年第61号公告、2015年第79号公告、2016年第3号公告等替代。
现行相关税收政策为:
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享受减半征税的范围扩围至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减低税率和减半征税)。
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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