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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2-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459

财税(2016)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11日起至12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减按7.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自201811日起,恢复按10%的法定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乐税标注:只要在2017年购置的1.6升及以下排量的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税率是7.5%

  二、本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具体包括:

  ()国产轿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车辆型号的第一位数字,下同)为“7”,“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项不超过9人。

  ()国产专用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5”,“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项不超过9人,“额定载质量(kg)”项小于额定载客人数和65kg的乘积。

  ()其他国产乘用车:合格证中“车辆型号”项的车辆类型代号为“6”,“排量和功率(ml/kw)”项中排量不超过1600ml,“额定载客()”项不超过9人。

  ()进口乘用车。参照国产同类车型技术参数认定。

  三、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四、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53)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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