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方便纳税人理解,我局在《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第3号)基础上,对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梳理和调整,发布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2号公告)。现将政策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一是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营改增的税制改革,所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将缴纳增值税,原营业税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发生了变化。
二是2016年7月甘肃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与甘肃省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就“零散纳税人(个人)在国税局代开发票委托代征个人所得税问题”达成合作协议,明确规定了原在地税局申请代开营业税应税发票,同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零散纳税人,营改增后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时,由国税部门代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营改增后,为进一步明晰政策执行标准,保证税制的相对规范统一,需重新发文表述。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公告明确了生产经营所得、零散纳税人(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范畴,并就核定征收方式、计税依据、征收率、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
三、《公告》规定生产经营所得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公告》明确了适用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范畴。即在甘肃省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应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以及虽未取得经营证照,但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证、有固定经营场所从事持续生产经营的个人纳税人(以下均简称业户)。
(二)《公告》在营改增背景下对核定征收税款的计税依据进行了调整。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16 号)中的规范性表述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调整为收入总额,即应纳税额=收入总额×核定征收率,收入总额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总额。对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个人所得税征收率暂核定为0;月收入额核定在3万元以上的,超过3万元部分按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税收调节分配的职能作用。
(三)《公告》对适用于缴纳“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账册不健全但能够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且已核准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明确了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并确定了核定计税公式。对采取核定应税所得率计税方式的纳税人,均用此计税公式及对应的应税所得率进行计征税款。
四、《公告》中涉税违法的业户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公告》对按照核定征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业户,存在隐瞒收入额或者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个人所得税等涉税违法行为,进入税务检查程序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附表规定的核定征收率或应税所得率核定其应纳税额,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
五、《公告》中对个人临时代开税务发票如何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6年7月份,根据甘肃省国地税合作会议商定,凡是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临时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由国税机关按纳税人开票金额的1%征收率代地税机关征收个人所得税款。
六、《公告》中国税机关代征临时性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如何确定?
《公告》之所以对全部代开票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核定采取1%的征收率,主要考虑如下二点:一是对于零散纳税人(个人)代开票按1%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体现核定适当从严的管理思路,有利于促进个体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实施建账管理。二是“营改增”后,到国税机关代开发票的主要是建筑业、生活服务业的零散纳税人(个人),该类纳税人普遍利润率相对较低,此举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负、鼓励中小纳税人发展,符合税制改革要求。
七、《公告》对于已代征增值税开票环节个人所得税的非生产经营所得如何管理?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内容,对不属于生产、经营性质的所得,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支付应税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及时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解缴税款。因此,对于此类纳税人,已在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环节按1%征收率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支付单位在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义务时,可作为已缴税款予以抵减。
八、《公告》对执行时间、废止文件有何规定?
《公告》自2016年 10 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2年。《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问题的公告》(甘肃省地方税务局2014年第3号公告)同时废止。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