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
试点纳税人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要等等,估计很快推开试点。
住宿业的判断标准应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4754-2011),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属于H61-住宿业。
2.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名单如下)
东部城市 |
中部城市 |
西部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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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
温州 |
惠州 |
太原 |
南阳 |
呼和浩特 |
银川 |
天津 |
绍兴 |
中山 |
大同 |
武汉 |
包头 |
乌鲁木齐 |
石家庄 |
金华 |
海口 |
长春 |
宜昌 |
南宁 |
拉萨 |
唐山 |
福州 |
三亚 |
吉林 |
襄阳 |
桂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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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 |
厦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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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 |
长沙 |
北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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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
泉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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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 |
株洲 |
重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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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 |
济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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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 |
岳阳 |
成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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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 |
青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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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 |
常德 |
泸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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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 |
淄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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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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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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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 |
烟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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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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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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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
潍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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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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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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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 |
泰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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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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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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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 |
广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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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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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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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 |
韶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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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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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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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 |
深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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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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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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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 |
汕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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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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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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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 |
佛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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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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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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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 |
江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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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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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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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 |
湛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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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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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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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陕西省咸阳市(不在上述全国91个城市名单内)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专票还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3.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
(1)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所以为了避免“一边免一边抵”(小规模纳税人享受免征增值税同时,一般纳税人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专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现象,所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也就是说,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代开部分不能享受3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所以才有上述条件。
(2)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标准是按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分别适用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3)最大实务问题,“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是不是每个月来执行,如:2016年8月份满足销售额规定的条件,8月份就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2016年9月份满足销售额规定的条件,9月份就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很难操作。
建议:申请开票当月是否满足销售额规定的条件,后期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执行,即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开具专票部分不能享受3万元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实务建议:属于试点地区的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如有一期满足“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就开申请新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票。
自行开具专票规定
1.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就是说,只要小规模纳税人满足条件,申请了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可自行开具专票,当期发生的所有业务(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外),只要满足文件规定能对外开具专票,都可以自行开具专票。
【例】合肥住宿业的小规模纳税人(满足销售额条件)提供住宿服务,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适用的征收率为3%的住宿服务专票,但是向个人提供住宿服务,就不能开具专票(下同)。
同时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会议服务,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适用的征收率为3%的会议服务专票。
同时该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租赁(或场地租赁)服务,也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适用的征收率为5%的不动产租赁(或场地租赁)服务专票。
同时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的征收率按照2%缴纳增值税,由于文件规定不能开具专票,也就不能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专票。
特别强调,试点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票,适用的征收率不变,也就是说,跟开具普票缴纳的税额一样。
2.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特别提醒,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一些纳税人有不动产租赁,所以核定征收率时核定5%了,可能“自行开具专票”时能开出征收率5%的,但是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也必须向地税局申请代开。
3.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
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即单份专用发票可开具的最高不含税金额为9999.99元。
申报和账务处理
1.自行专票开票申报
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2.账务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再其他明细专栏(哪怕自行开专票也不需要)。
计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交纳税金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
特别提醒
试点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如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规定: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建议试点纳税人应该好好学习“专用发票管理有关规定领用、保管、开具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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