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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2-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26

 财税[2001]118条款失效

    方正提示—依据财税[2015]8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营业税免税政策的通知,本法规第一条、二条自201591日起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管理,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94)财税字第002号,以下简称“002号文”]中有关对人身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失效]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字[1994]42)的精神和保险企业核算制度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开展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以及一年期以上(包括一年期)健康保险免征营业税。

二、[条款失效]对保险公司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凡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并列入免税名单的可免征营业税,未列入免税名单的一律征收营业税。对保险公司新开办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的具体险种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前,保险公司应当先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免征营业税以后,可从其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扣,抵扣不完的由税务机关办理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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