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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停征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47

甘地税函2016年第13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 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征的项目

   1.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停征的时间

   自201621日起执行。停征起始时间是指上述基金的所属期。

   三、已征收基金的处理办法

   对各地2月份代开当月收入发票时已征收的上述基金,按相关程序予以退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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