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地税函2016年第13号
各市州、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兰州新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1号)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停征的项目
1.停征价格调节基金。
2.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二、停征的时间
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停征起始时间是指上述基金的所属期。
三、已征收基金的处理办法
对各地2月份代开当月收入发票时已征收的上述基金,按相关程序予以退库。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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