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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2-0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84
国税发[2002]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和单位反映,要求对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和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给予明确。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贷款业务征税问题
        企业集团或集团内的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贷款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担此项统借统还委托贷款业务,从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以上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借统还贷款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借款,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的业务。

        二、关于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该条款根据国税发[2009]29号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失效

        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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