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9]40号 [条款修改]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据了解,由于拍卖行特殊的经营性质,对拍卖行取得的卖收入是征收增值税还是征收营业税,各地理解不一,执中不尽一致。为了统一拍卖行的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现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货物,向买方收取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拍卖货物属免税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条款废止】,可以免征增值税。
二、对拍卖行向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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