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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0-12-1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73

财税[2000]7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7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抄送: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储备管理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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