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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进一步具体明确

发布时间:2005-01-15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方正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150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该通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关于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即“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进行了明确 。其中“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这里的“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应该是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的时间,货币资金是指纳税申请延期之日申请企业的货币资金总额,同时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申报提供资料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申报期《资产负债表》期末货币资金应等于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合计,有差异应通过余额调节表调整。
  2、资产负债表的负债项目应包括核算提取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金,并予以说明。
  3、本期职工工资支出、社会保险支出的预算以及说明,应该和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内容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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