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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5-09-3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31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税总函〔2015511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5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镇分别规定了7%5%1%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应为7%

国家税务总局

2015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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