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8-1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40

财税【2015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现就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自20159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见附件。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化肥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5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7171) 201591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进口环节恢复征收增值税的化肥税号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5810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