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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5-07-0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197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

国税油发[1990]3

为了贯彻国家的产业政策,支持海洋石油工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现对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以下简称中油公司)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油公司下列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1.导管架、平台组块等海上结构物建造用地。

2.码头用地。

3.输油气管线用地。

4.通讯天线用地。

5.办公、生活区以外的公路、铁路专用线、机场用地。

二、除第一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中油公司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年二月一日

latin'>k? ????(????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油气采集、计量、接转、储运、装卸、综合处理等各种站的用地;


2.与注水(气)井相配套的地面设施用地,包括配水、取水、转水以及供气、配气、压气、气举等各种站的用地;

3.供(配)电、供排水、消防、防洪排涝、防风、防沙等设施用地;

4.职工和家属居住的简易房屋、活动板房、野营房、帐篷等用地。

三、除一、二两条列举免税的土地外,其他在开征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均应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四、为了照顾石油生产单位近年来的实际困难,对于直接用于石油生产建设的占地,在1990年底以前,暂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的低限征收。对其他用地,按当地规定的适用税额征收。对在工矿区范围内的油气生产、办公、生活用地,其土地使用税的税额标准,应与邻近的县城、建制镇基本一致(中华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号灰色字体部分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九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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