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印发《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的通知
财预[2015]92号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促进资源要素合理流动,实现京津冀地区优势互补、良性互动、共赢发展,我们制定了《京津冀协同发展产业转移对接企业税收收入分享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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