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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5-05-1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60号)规定,现将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201551日至2015531日的消费税,按以下过渡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纳税人按税款所属期分段填写纸质《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过渡期)》(附件1),其中:

1.所属期为201551日至201559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前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2.所属期为2015510日至2015531日的卷烟消费税,纳税人依据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税率计算填写。

(二)纳税人于20156月申报期内,将纸质申报资料及《卷烟批发企业月份销售明细清单》电子数据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资料不完整、逻辑关系不符的,纳税人应补充、修改后重新报送。

二、纳税人办理税款所属期为20156月及以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使用调整后的《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附件2)申报纳税。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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