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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29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14
 

财税〔2014115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决定从201511日起,将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至65美元/桶。起征点提高后,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仍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具体征收比率及速算扣除数见下表: 

原油价格(美元/桶)

征收比率

速算扣除数(美元/桶)

6570(含)

20%

0

7075(含)

25%

0.25

7580(含)

30%

0.75

8085(含)

35%

1.5

85以上

40%

2.5

  

石油特别收益金起征点提高后,其他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仍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67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财 政 部

2014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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