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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77
  

财税﹝20149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环境治理和节能减排,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汽油、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2/升。

  二、将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0.14/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

  三、本通知自20141129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1128

 附件:

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额调整幅度表

税则号列

商品名称(简称)

提高幅度(元/升)

27101210

车用汽油及航空汽油

0.12

27101220

石脑油

0.12

27101230

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

0.12

27101911

航空煤油

0.14

27101912

灯用煤油

0.14

27101919

其他煤油馏分产品

0.14

27101922

5-7号燃料油

0.14

27101923

柴油

0.14

27101929

其他燃料油

0.14

27101991

润滑油

0.12

27101992

润滑脂

0.12

27101993

润滑油基础油

0.12

27101999

其他重油及重油制品

0.14

27102000

石油及从沥青矿物提取的油类以及以上述油为基本成分(按重量计不低于70%)的其他税目未列名制品,含有生物柴油,但废油除外

0.14

ex38260000

不符合国家《柴油机燃料调合用生物柴油(BD100)》标准的生物柴油及其混合物

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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