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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免(退)税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发布时间:2014-10-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26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免税、退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在甘肃省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免(退)税的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免(退)税办理审批制度,严格免(退)税办理审批流程,规范操作,加强车购税免(退)税管理。

第二章 免税

第四条 纳税人购置(进口)自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车辆,免税。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车辆。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

(三)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是指:

1.列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免税图册的车辆;

2.未列入免税图册但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税的车辆。

(四)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等部门购置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指定型号的用于指挥、检查、调度、防汛(警)、联络的专用车辆(以下简称防汛专用车和森林消防专用车)。

(五)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以下简称留学人员)购买 1辆国产小汽车。

(六)长期来华定居专家(以下简称来华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

(七)纳税人购置的农用三轮车。

(八)对城市公交企业自201211日起至20151231日止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

(九)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车辆。

第五条  购置符合以上免税车辆的纳税人在办理免税申报时,除按《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提供车主身份证明、车辆价格证明、车辆合格证明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一)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的车辆,提供机构证明;

(二)外交人员自用车辆,提供外交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提供订货计划的证明;

(四)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提供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

(五)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留学生学习所在国大使馆或领事馆(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联络办公室教育科技部、中央人民政府驻澳门联络办公室宣传文化部)出具的留学证明;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个人护照;

 3.海关核发的《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小汽车准购单》;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来华定居专家进口自用的1辆小汽车申请免税应提供:

 1.国家外国专家局或其授权单位核发的专家证;

 2.公安部门出具的境内居住证明;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七)依据市(州)国税局下发批准免税的文件办理免税申报的公共汽电车辆,提供:

1.城市公交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批准文件;

2.《甘肃省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认定证明》;

3.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

4.免税车辆的内观、外观5寸照片1套;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八)其他车辆需要免税应提供:

1.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免的文件要求供的资料;

2.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内、外观照片要求:车辆的固定装置在外的提供外观照片两张(外观照片、正侧面照片各一张);车辆固定装置在车内的提供照片两张(内、外观照片各一张)。外观照片,拍摄角度为车辆右前方45度,突出拍摄固定装置;内观照片(正侧面照片),正对装置位置,进行全景拍摄。

第七条  纳税人购置的尚未列入免税图册的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应先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待总局列入免税图册后,按“车辆购置税退税业务流程”办理退税。

第八条  纳税人购置下列免税车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报,提供本规程第六条所列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或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直接办理免税事宜。

1.已列入免税车辆图册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免税图册办理。

2.留学人员购买1辆国产小汽车、来华专家进口自用1辆汽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3.防汛专用车、森林消防专用车,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4.纳税人购置农用三轮车,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条例和办法相关规定办理。

5. 市(州)国税局批准下发文件同意免税的公共汽电车辆,主管税务机关对照市(州)国税局批准下发的免税申请审核意见,依据总局和省局相关文件规定办理。

6. 其他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的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办理。

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所在地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提出免税申请,并提供如下资料;由市(州)级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批准免税的,以正式文件下发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机关依据市(州)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意见,为城市公交企业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一)城市公交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城市公交企业公共汽电车辆购置计划及采购合同(内容应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名称、新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型号、数量、购置价格与用途等);

(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未列入《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图册)的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如实填写的《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提供下列资料,按要求逐级审核报送至总局,由总局审批。

(一)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车辆内、外观彩色五寸照片1套;

(三)车辆内、外观彩色照片电子文档(文件大小不超过50KB,像素不低于300万,并标明车辆生产企业名称及车辆型号,仅限车辆生产企业提供)

第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直接办理免税业务流程

(一)受理免税申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提供申报资料,录入基本信息(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对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在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中点击免税申请,信息传递到免税待办;在免税待办中完善免税信息,审核并提交车购税征收单位主管领导复核,将资料移交验车人员。

(二)实地验车:车辆检验员复核免税申报资料, 按照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车辆内外观照片),对车辆用途、车型、配置、固定装置进行实发查看,填写验车表,注明固定装置,将资料移交免税审核人员。

(三)免税审批:单位主管领导依据规定对前台提交的免税申报、资料及验车情况,提出免税审批意见,并签字确认。

(四)打印完税证明并扫描建档:前台工作人员根据审批意见打印完税证明,正副本交纳税人,在档案管理系统中调取信息,完成资料扫描,采集电子图片;退还相关申报资料原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五)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前台工作人员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车购税纸质资料管理相关规定建档。

第十二条 纳税人购买《免税图册》中已列示车辆图片的车辆,车辆内外观(含车身颜色)发生变化,但车辆整体结构、用途与主要固定装置未改变的,车辆生产(改装)企业应出具证明。税务机关实地验车后,依据车辆生产(改装)企业证明与《免税图册》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

第十三条 购买已经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手续的二手车,购买者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申报缴税或免税手续。

第十四条 已经办理免税手续的符合免税条件车辆,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可申请换(补)完税证明。流程为:

(一)登报挂失:纳税人发生完税证明损毁、丢失的,应在《中国税务报》或《甘肃经济日报纳税人周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二)提出申请:纳税人登报挂失后,填写《换(补)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换补申请),提出换补申请,并分别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提供: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

2.车主在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后完税证明发生损毁、丢失的,车主向原发证税务机关申请换、补,并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或《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受理调档审核:前台工作人员根据纳税人换补申请及提供的相关资料,调取车辆的车购税系统征收数据和档案(已有电子图片的档案,只调取电子档案不再调取纸质档案),对换、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提请复核人员复审,信息传递到免税待办。

(四)免税审批,按免税业务流程重新进行免税审核审批。

(五)扫描建档:前台工作人员对领导审批同意重新免税的车辆,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车辆登记注册前申请补发完税证明的,完税证明正副本一并交纳税人),归档完成业务;在档案管理系统完成纸质资料的补充扫描,采集电子图片,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员移交应留存的车购税档案纸质资料。

(六)业务归档:档案管理人员对照车购税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接收打证扫描岗移交的车辆纸质资料,在档案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建档,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将车购税纸质资料与原档案合并保存管理。

第三章  退税

第十五条 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 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三)符合免税条件但已征税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图册或免税文件,办理退税。

(四) 其他原因退税的。

第十六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 未挂牌照车辆: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2.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原件

3.完税证明正、副本原件

4.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 已挂牌照车辆:

1.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出具的退车证明原件

2.经销商出具的退车发票原件

3.车管部门出具的注销牌照证明原件

4.完税证明正本原件

5.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先征后退车辆,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及原件,原件经车购税征收机构审核后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由车购税征收机构留存。

(四)其他原因退税:

1.其他原因退税的情况说明

2.完税证明正本(或正、副本)原件

3 . 纳税人身份证明原及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第十九条  车辆购置税退税审批权限 

纳税人填写的《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提供本规程第十四条规定的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要求直接审批办理。

第二十条 车购税退税业务流程

(一)受理退税申报:前台工作人员审核纳税人退税申请及资料,从档案管理模块下调取档案信息,和车辆电子档案(纸质档案)比对,确认退税原因及金额,提出退税申请。

(二)确认退税申请: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查找入库信息,确定税款已入库,打印《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并提交领导审批。

(三)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对经审批同意退税的车辆,在综合征管系统(CTAIS)中调取车购税征管系统发送的退税数据,打印《税收收入退还书》。

(四)办理退税:纳税人持《税收收入退还书》和相关资料,到指定国库办理退税。

(五)业务归档。退税业务结束,确认无误后,车购税前台工作人员应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及时做归档处理,并按期将纸质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第二十一条  先征后退车辆办理流程:车购税征管系统中确认退税申请后,业务自动转入免税待办,操作人员进入免税待办下,按免税流程正常办理业务,打印完税证明,正本交纳税人,副本留存。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从20142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法律法规等发生变化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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