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政策解读 更多菜单 Menu

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4-09-07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846
 

一、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背景是什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出台后,为进一步细化政策、规范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的发布实施在规范免税流程,明确免税依据,明晰税企责任,保证免税政策落实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目前,铁路运输、邮政业和电信业已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免税跨境服务的范围也相应扩大;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和先期试点行业对《办法》的个别条款提出了一些调整意见和完善建议。为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使《办法》的规定更符合纳税人经营实际,我们在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的部分内容作了补充和完善并重新发布,自201491日起执行,原《办法》相应废止。

二、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哪些方面的补充和调整?

与原《办法》相比,新发布的《办法》主要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补充和调整:

一是结合“营改增”试点行业推进情况,在免税跨境服务类别中补充了邮政业服务、收派服务和电信业服务,并明确了上述服务类型的具体内涵和执行口径。

二是结合纳税人经营状况和管理要求,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向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的情形进行了明确,对“跨境服务书面合同”的类型作了补充,并明确了若干“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的情形。

三是明确了纳税人提供的与香港、澳门、台湾有关的应税服务,同样视其为“跨境应税服务”,除另有规定外,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免税政策。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