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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14-09-04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00
 

财关税〔20145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经国务院批准,适当延长《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加工贸易项下进口钢材保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37号)中首批取消78个税号钢材产品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保税政策的过渡期。即:自201511日起,对加工贸易项下进口上述78个税号钢材产品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对20141231日前签订的合同,且在2015630日前实际进口的,允许在合同有效期内继续以保税的方式开展加工贸易。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4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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