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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地税局明确,母子公司吸收合并涉及的房地产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发布时间:2014-05-1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820
 

近日,有网友向省地税局询问,母公司整体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子公司现有的房产及土地及其他债权债务由母公司全部承接,合并过程中是否要缴纳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省地税局回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也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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