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地税发〔2013〕249号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地税发〔2013〕2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对以下问题予以明确,请各单位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兰州市地税局大企业管理分局、专业化分局、涉外分局、高新分局(以下简称市局4个直属分局)上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由市局营业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所得税处(以下简称相关业务处室)审核后,报各自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送政策法规处复审。
二、根据《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的规定,各县区局、市局4个直属分局上报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材料(文化企业转制、科技企业转制、高新技术企业、小微企业)由各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审理备案,不再上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审核、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其它项目的企业所得税备案类减免税材料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上报市局企业所得税处进行备案审核,企业所得税处不再上报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除以上之外的其它税种的备案类减免税材料由各县区局、市局各直属分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自行审理备案,不再上报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备案审核、市局减免税委员会审核。
三、市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减免税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的通知》继续执行。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12月10日
附录:
1、《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四条规定:
第四章 减免税审批(备案)权限和程序
第十四条 减免税的审批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部门受理减免税资料后,按审批程序将资料流转至下一环节。
(二)主管地税机关对减免税申请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初审,需要对申请减免税的资料进行实地核查的,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核查结束后由经办人员提出具体初审意见和报告,经主管地税机关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按权限逐级上报。
(三)税政部门对申请资料、政策依据、初审意见等内容进行复核,需要补正资料的及时通知主管地税机关补正。复核意见经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后,送法规部门复审。
(四)法规部门对审批的程序和文书等内容进行复审。对金额较大或情况复杂的减免税项目,可以进行专项调查。对复审无误的,由减免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本级减免税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审批。
(五)各级地税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决定必须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的形式和范围由审批地税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公示结束后,没有异议的,税政部门根据会议决定下发批复文件。
(七)主管地税机关根据减免税批复文件,填制《减免税审批项目批准通知书》,并及时送达纳税人。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管理办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
第四条 凡依据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免征应缴税款的,属于减免税的报批和备案范围。
对于符合报批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审批的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对于符合备案范围的减免税,由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及相关资料,经有权备案的地税机关登记备案确认后即可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企业所得税的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按照《甘肃省国家税务局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甘国税函发〔2009〕81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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