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405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3

现就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五条第一项“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包括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资发放形式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安置残疾人单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残疾人,与其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该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3101日起执行。此前处理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