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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092
 财税[2013]106 条款失效

方正提示——

1.依据财税[2014]42 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本法规附件3第一条第(十二)项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免征增值税政策,自201471日起停止执行。
    2.
依据财税[2014]5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水路运输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补充通知,自201471日起,本法规附件4中有关以水路运输方式提供国际运输服务适用的增值税零税率政策,有补充规定。
    3.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增值税优惠政策审批事项取消后有关管理事项的公告,本法规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中“但税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第(十一)款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和第(十二)款中“税务机关审核”内容自2015519日起废止。
    4.
依据财税[2015]11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本法规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第一条第()项、《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第七条第()项中“发行”,以及第()项中“技术转让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和“合同标的物在境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的规定自2015121日起停止执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结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问题,我们对营改增试点政策进行了修改完善。现将有关试点政策一并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41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改增试点。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营改增试点工作,切实加强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周密安排,明确责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做好试点前的各项准备以及试点过程中的监测分析和宣传解释等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有序、顺利进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三、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41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201411日起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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