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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12-1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501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1

  现对动物骨粒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公告如下:?

  动物骨粒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的动物类“其他动物组织”,其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

  动物骨粒是指将动物骨经筛选、破碎、清洗、晾晒等工序加工后的产品。?

  本公告自20141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并处理的事项,不再做调整;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123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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