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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投融资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3-11-2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495
 

甘地税函 [2013] 215

庆阳市地税局:

你局上报的《庆阳市地税局关于投融资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庆地税[2013]123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第五条第三款“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的规定,庆阳市经济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应以取得的“回购款”扣除其支付给建设单位工程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建设单位应以取得的工程价款全额为营业额,按3%的税率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

2013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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