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兰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试行)》(兰政法【2001】11号),现就我市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兰州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审核工作于2013年7月1日开始8月10日前结束。
二、缴费基数核定对象:
(一)无市级养老保险单位的参保人员;
(二)各参保单位退休人员;
(三)破产单位一次性缴费人员。
三、缴费基数核定标准:
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2年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精神,2012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企业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货币工资为38440元(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计发、征缴使用)。各参保单位人均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300%(2012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1922元,300%为9610元)。
下列人员缴费工资基数按以下办法核定:
(一)私营企业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按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二)新建单位职工、初次就业和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从就业、再就业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当年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三)凡仍与企业保留劳动关系但又不在企业上班的职工,均由企业按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
(四)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兰办发【1999】27号文件规定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含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全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代下岗职工缴纳。
(五)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生产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六)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其中对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作为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按甘政办发(2006)87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申报缴费基数需携带下列资料:
1、用电子表格制作、报送缴费基数变更数据,并打印报表加盖公章。
2、提供与缴费基数有关的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会计总帐、明细账等财务资料。
3、提供2012年度劳动情况年报,2012年度财务决算年报。
4、提供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表。
5、《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见附件1)。
6、《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2)。
五、有关要求
(一)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和《关于进一步统一和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劳社发[2008]98号),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二)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稽核和监察工作。
(三)《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自主申报后,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我市将对缴费单位缴费基数申报情况进行实地稽核。
(四)《2013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六、参保单位不按规定按时、如实申报相关材料,将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七、此通知解释权由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关于七月份基数调整工作的补充通知
1、2013年1月份已经调整了基数的单位,此次在职人员不调基数,只调整退休人员工资;
2、2013年1月份已经调整了基数的单位且没有退休人员的,此次不做任何基数调整, 7月8日起做正常的增减变动;
3、养老保险是市本级并且2013年1月份基数未作调整的单位,七月份做基数调整;
4、按照相关规定私营企业此次基数调整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即3203;
5、基数调整培训于2013.7.1.-2013.7.5日进行,每日8:30开始。
二零一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兰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单位征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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