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政策 > 税收法规 更多菜单 Menu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3-06-0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99
 

    为加强税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兰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对全市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进行验证。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 验证范围

(一)201371日前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

二、验证时间

本次验证时间为201371日至1031日。

三、纳税人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一)个体工商户需提供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房屋租赁合同或自用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手机号码,

6.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可通过省地税网站下载)

8.国税“双定”个体户最近一期《核定定额通知书》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二)单位纳税人需提供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房屋租赁合同或自用房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租赁证原件及复印件

5.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手机号码

6.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8.《税务登记验证登记表》(可通过省地税网站下载)

9.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四、办理地点

各区(县)主管地税机关,市地税局各管理分局。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持上述证件、资料尽快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验证手续。

开展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是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自2013111日起,未验证的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希望广大纳税人积极配合。

咨询电话:0931-12366

                        

兰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363

分享到
  • 微信好友
  • QQ好友
  • QQ空间
  • 腾讯微博
  • 新浪微博
  • 人人网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通知公告Notification announcement

今日焦点Focus today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5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 甘公网安备 62010202001559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 | 税管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