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8日 星期日 |
基本资料:某木器加工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0年11月份销售组合家具100套,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为20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同时,该企业还一次性向购买方收取包装费3万元,运输装卸费6万元。企业在进行账务处理时,直接将价外费用以17%的税率计提销项税15300元[(30000+60000)×17%]。该加工厂应如何进行筹划才能减少纳税支出? |
政策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55号)明确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纳税人自己或代其他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和逾期包装物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征税时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并计入销售额计征增值税。” |
分析筹划:该企业将价外费用直接计提销项税额的做法是不准确、不划算的。企业应首先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后依照适用税率计提销项税额。该企业价外费用实际应计提销项税额为13076.92元[(30000+60000)÷(1+17%)×17%]。 |
筹划结果:通过将价外费用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之后再计提销项税,该企业可以少缴纳增值税2223.08元(15300-13076.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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