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下面是资料,请帮我看看涉税问题。
一、某县火柴厂2008年破产清算,同年对县火柴厂厂房、土地进行了评估,实有土地30540.73平方米,折合45.81亩,评估价4,286,086元,房屋评评估3,491,718.05元,合计7,777,804.05元。
资产变现后其主要用途如下:
1、安置职员和缴纳职工保障性缴款885.15万元;
2、清偿职工个人债务142.43万元;
3、预留领导班子成员安置费和不可预见性费用108.64万元。
以上合计1136.22万元。
二、变现后首先安置职员和清偿职员费用,剩余的用于支付其他企业债务。目前申报债权人十户,申报金额20,437,360.35元。
三、2008年3月经县政府批准,将火柴厂土地30540.73平方米及厂房作价1200万元拍卖与某建筑企业集团,4月该建筑企业集团以原价1200万元转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
某火柴厂、建筑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交哪些税?
你好:
现分不同主体说明如下:
1、对于火柴厂而言,无论是通过政府还是清算组,转让其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应按照现行营业税及附加等规定缴纳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及附加,计税依据为拍卖转让收入,还应按照签订的转让合同缴纳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还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计税方法为转让收入扣除准予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按照增值率确定适用税率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等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缴纳的契税、房屋建筑物的建造成本、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印花税,还有加计扣除金额,加计扣除为转让资产历史成本按照持有年数每年加计5%。
2、对于建筑集团,购买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要缴纳契税,缴纳印花税,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应缴纳营业税,不过按规定按照转让价格扣除购买价格的差额征税,由于是平价转让,没有差额,那就没有计税依据,营业税为0,同时土地增值税由于没有增值额,应交税金也是0。印花税按照产权转移数据缴纳。
3、地产开发公司因转让承受不动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及土地使用权,应按规定缴纳契税,签订方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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