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函[2013]1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 )总部及所属30省网络资产分公司(以下简称“网分公司”)向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转让CDMA网络资产有关增值税和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的有关规定,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30省网分公司将与CDMA网络相关实物资产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股份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的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附件:集团公司总部及30省网分公司具体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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