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关于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适用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2]54号)规定,科技部、财政部、民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认定管理办法
2.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口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税资格审核表
科 技 部 民 政 部 财 政 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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