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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3-02-2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362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

  现就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本公告自20134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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