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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时间:2012-12-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3832
 

 甘发改服务〔20121747

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报告》(甘注税发〔20121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全省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110号)所规定

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重申如下:

一、涉税鉴证业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上下浮动15%,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计费的办法收费。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见附表1

二、涉税服务业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详见附表2,具体收费标准由税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三、税务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服务质量等内容应在服务合同(协议)中约定,服务合同(协议)中未载明收费相关条款的,不得收取有关费用。

四、税务师事务所收费前应到省发展和改革委办理《甘肃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依法亮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等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部门、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五、本批复自20121215日起执行,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若执行期间无调整,实行2年。期满前两个月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调整意见报省发展和改革委重新审定。

 

附件:1.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指导价)

2.甘肃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市场调节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2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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