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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8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342

国税办发[201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税收政策解读工作,帮助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准确理解和执行税收政策,现就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税收政策解读的意义

 

  税收政策是规范税收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基本依据之一。税收政策的解读,是对税收文件的出台背景、目的意义及其执行口径、操作方法所作的解释性说明。做好税收政策的解读工作,对于帮助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税法,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作用;对于贯彻落实新时期“服务科学发展,建设和谐税收”税收工作主题,推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税收政策解读的范围

 

  坚持“以解读为原则、不解读为例外”,按照税收政策和解读稿同步起草、同步审批、同步发布的“三同步”要求,对税收政策文件进行解读。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必须解读。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反复适用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采取“公告”形式对外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必须进行解读。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规范性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与外部门联合下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要在与外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认真做好文件解读稿的起草工作。主办单位的综合处室要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及解读稿的审查。对于应解读而没有解读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政策法规部门在合法性审查时予以退回补充解读。仍没有解读的,办公厅(室)不予核稿,局领导不予签发。

 

  (二)其他税收文件根据需要解读。税收规范性文件以外的其他税收文件根据其是否涉及纳税人、是否需要广泛知晓、是否有一定的社会影响等情形,由主办单位确定解读与否。对需要解读的,解读稿由主办单位的起草处室按照公文运转流程,与税收文件同步起草、同步报批。在文件运转中,政策法规部门和税收宣传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解读而没有解读的,可提请主办单位补充解读;意见不一致的,提请主管领导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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