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发改服务〔2011〕2193号
甘肃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税务师事务所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报告》(甘注税发〔2011〕7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全省税务师事务所继续执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甘价服务〔2009〕110号)所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期限为1年,从2011年12月15日起执行,期满前2个月按规定重新申报审批。
各税务师事务所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做到亮证收费,并按时参加年审,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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