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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2-26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1577

甘地税函[2011]344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税,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规定,现就企业办理资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公告》规定的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发生应以清单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1)。

 

企业发生应以专项申报方式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同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见附件2)。并按《公告》的要求,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

 

二、对企业按照《公告》规定申报扣除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的,应按不同的扣除年度分别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表内项目内容可按实际需要进行增删)

 

三、不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二级分支机构发生资产损失时,应在年度终了后向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企业资产损失后续管理工作,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后续管理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做出税收处理。

 

五、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由各市、州地税局汇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情况,于次年7月底之前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见附件3)上报省局所得税处。

 

    六、本通知于2 01111日起施行。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甘地税发[2 009]99)同时废止。

 

附件(略)

1、企业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2、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

3、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汇总表

 

 

 

 

 

 

 

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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