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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账务工作规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5-09-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371

各职能部、分部:
    为进一步规范代理账务工作,降低代理账务业务的风险,经所长办公会研究并经有关业务部门讨论制定了《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账务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认真学习,切实贯彻执行。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日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代理账务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所代理记账业务,提高服务水平,确保服务质量,发挥代理账务指导、监督的职能作用,根据《注册税务师制度暂行规定》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结合我所实际,特别指定本规程。

   第二条 代理记账是指受纳税单位委托,办理委托人会计业务的执业行为。代理记账应遵守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的会计处理程序和要求办理委托人的会计业务。

   第三条 代理记账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能力,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

   一般代理人员应具备助理会计师资格

   负责人、审核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

   第四条 代理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在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尽到应有的执业谨慎,合理判断,正确处理,及时辅导委托人正确配合工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五条 代理记账业务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会计制度和会计惯例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查原始凭证、填列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表;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申报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委托人的以下涉税事项需委托我所办理的,可按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一)减免税优惠认证;

  (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核;

  (三)会计报表审计、资格验证等需中介机构出具有关报告的业务;

  (四)税务机关强制要求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审核时,委托我所审核的。

   第六条 委托人委托我所代理记账的,充分了解企业情况,决定受理委托的,应签订《代理协议书》,按照本规程规定制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流程》是《代理协议书》的附件,与协议书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章  业务辅导与制度建立

   第七条《代理协议书》签订后,代理记账部门应根据委托人情况指定代理人员,并向委托人介绍代理人员的情况。

   第八条 指定的代理人员在接受委托人会计资料前,应明确代理起始时间,并对起始时间的各科目(含明细科目)进行审查,编制科目审核调整明细表(表样附后),经委托人、移交人、接受人等签字确认。

   经审核有重大错误的,提出处理意见,报经负责人同意并经委托人确认后调整。

   第九条 代理人员接受委托人的会计资料后,应了解以下情况,并制作《会计处理程序调查表》(表样见附件):

   一、代理前委托人会计处理的流程、主要会计政策、主要业务的会计处理办法;

   二、企业的主要业务流程,包括货币资金的循环流程、存货周转流程等;

   三、委托人的销售方式、渠道等。

   四、财务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五、其他与会计业务有关的情况。

   第十条 代理人员应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据现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起草委托人《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核核算流程》,并将会计核算办法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会计核算办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所属行业、应适用的会计制度;

   二、主要会计政策,如坏帐核算方案、折旧方法、无形资产摊销方法、销售收入的确认等;

   三、会计科目的设置及核算内容;

   四、会计核算的依据及处理程序;

   五、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报送时间;

   六、帐薄、凭证和报表的管理;

   七、其他需要明确的问题。

   《会计核算流程》应根据委托人业务流程设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货币资金的周转循环与各环节应提供的原始凭证;

   二、存货周转的环节及应提供的原始凭证;

   三、成本费用的支出方式及应提供的原始凭证;

   四、资本性支出的环节及应提供的原始凭证;

   五、债权债务发生的环节及应提供的原始凭证;

   六、权益发生变化的形式及应提供的原始凭证;

   七、委托人提供资料的方式、期限;

   八、代理人员对提供资料的管理、审查、核算、复核程序;

   九、代理人员提出补正要求的方式及要求补正的期限;

   十、编制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的期限,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的签章、报送;

   十一、其他与代理帐务操作有关的程序性问题。

   第十一条 代理人起草的《会计核算办法》与编制的《会计核算流程》应与委托人协商并经其同意,作为《代理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双方共同执行。

   第十二条 代理人应定期到委托人处与相关人员沟通、辅导其按商定的《会计核算办法》及《会计核算流程》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积极配合代理工作。

第三章 代理帐务操作程序

   第十三条 代理帐务的基本操作程序及时限如下:

   一、签订《代理协议书》,明确代理关系。

   二、签订《代理协议书》后,10个工作日内起草《会计核算办法》及设计《会计核算流程》,并经负责人审核,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人协商一致。

   三、在规定时间内督促委托人送交相关的会计资料,委托人报送资料后,当即予以审查,经审查需补充资料的,要求3个工作日内补充。

   四、 对经审核、补充的会计资料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记帐凭证,经复核人复核。 

   五、将经复核的记帐凭证输入计算机。

   六、在约定期限以前编制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交委托人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有关部门。

   七、装订会计凭证。

   八、交叉稽核会计处理,对有异常情况的,书面告知委托人。

   九、走访委托人,辅导、督促委托人配合代理帐务工作。

   十、打印帐薄,移交会计档案等,明确会计档案的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代理人员在会计核算时,如出现以下情况难以正确作出判断时,应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要求委托人补充资料:

   一、货币资金来源不明,只有进帐单没有相关来源证明的;

   二、货币资金发生支出而账内资金不足支出的;

   三、结转成本时账内没有相应存货的;

   四、结转往来帐而没有前期挂帐,导致往来明细账发生红字的; 

   五、商品发出未作销货而又没有到分期收款销货合同的;

   六、其他没有相应原始凭证,难以做出正确判断的情况。

   第十五条 代理人员在编制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资料时,如出现以下情况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委托人:

   一、增值税连续二个月倒挂而没有正当理由的;

   二、货币资金出现红字或长期与银行存款不能核对一致的;

   三、应收帐、应付账款等科目明细出现红字而不能合理解释的;

   四、存货的部分明细科目出现红字的;

   五、亏损没有正当理由的;

   六、存货余额与实际盘点数有较大差异而没有合理理由的;

   七、其他异常,可能导致税务核查有问题的情况。

   第十六条 向委托人提交的《会计核算异常情况告知书》(格式见附件)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存在的问题;

   二、发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三、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补充措施建议;

   五、以后的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代理人员将第十四条所称《补充资料通知书》,第十六条所称《会计核算异常情况告知书》送交委托人时,应让其签收并明确补充、答复时间。委托人拒不补正或同意采取补救、更正措施的,代理人视情况经负责人批准,报经所长同意终止代理关系。

   第十八条 代理人员中负责复核的人员主要履行以下审核责任:

   一、审查代理人员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否正确、合理;

   二、审查代理人员的判断是否正确,原始凭证是否能足够支持代理人员的判断,如不能支持是否要求委托人补充。

   三、审查会计核算是否存在异常情况,异常情况是否按本规程规定告知委托人。

   四、其他相关问题。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代理人员违反本规程第五条规定,超越代理范围的,应对超过范围的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因操作失误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代理人自行承担,并予通报批评。

   第二十条 代理人及部门负责人违反本规程第六条规定,在签订 定《代理协议书》之前对委托人情况不了解,致使约定的代理费和实际工作量不相适应的,视情况不得计算提成工资。签订的代理协议不完整、有关事项不明确,引起争议而损坏本所利益的,由代理人负责承担,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 代理人员违反本规程第八条规定,移交会计核算未履行相关手续,造成责任不清,给以后的工作带来影响的,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补正,造成不良后果,致使本所受到损失的,由代理人员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代理人员未按本规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起草《会计核算办法》和《会计核算流程》的,限期责令补正,并予以批评。

   代理人员起草、编制的《会计核算办法》《会计核算流程》未交委托人或其他原因,致使双方责任不明、会计核算错误等,酌情通报批评,扣发提成工资,降低技术职务。

   第二十三条 代理人员违反本规程第十二条规定,不及时到委托人处辅导沟通,造成委托人提供资料不全、错误等情况的,视情节通报批评,扣发提成工资。

   第二十四条 代理人员不按本规程第十三条规定程序操作的,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扣发提成工资、工资,处分或降低其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代理人员未按本规程第十四条、十五条发现问题,或虽然发现问题但未采取本规程规定的通知、告知措施的,由代理人承担其后果。造成帐务处理错误,视情节扣发提成工资,并降低其技术职务。造成重大后果的,离职学习或予以辞退。

   第二十六条 代理人员违反本规程第十七条规定,没有办理相关签收手续,造成责任不清的,比照前条处理。

   第二十七条 复核人员未尽到复核职责,造成差错未能及时纠正的,承担30%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代理人员违法本规程其他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扣发提成工资、工资、降低技术职务、辞退等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所涉及的文书格式,由办公室统一制定修改。

   第三十条 本规程自2005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以前的代理行为及制度与本规程要求不符的,按本规程要求更正、补充。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包括以下附件:

   一、《代理业务指派单》

   二、《会计科目余额移交审核调整表》

   三、《会计资料移交明细表》

   四、《会计核算及业务流程调查表》

   五、《补正会计资料通知书》格式

   六、《会计核算异常情况告知书》格式

   七、委托单位《会计核算制度》格式

   八、委托单位《会计核算流程》格式

   九、《代理人员辅导记录》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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