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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公告税务师事务所可跨省执业

发布时间:2011-12-10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阅读数:2424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2011年第67号公告关于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67号公告,标志着国家税务总局将进一步规范涉税服务市场,支持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对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67号公告明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办税服务》板块正式设立“税务师事务所公告栏”,每月进行更新公布经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未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其他中介机构,一律不得承办涉税鉴证业务,对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公告还进一步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业务文件中,凡涉及“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字样的,统一解释为“税务师事务所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其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如果从事涉税鉴证业务,必须具备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成立税务师事务所,加入注册税务师协会,纳入税务机关和注册税务师行业监督管理。

 

67号公告针对涉税服务市场分割、地域限制等不利用行业做强做大的情况,明确规定,凡经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跨省开展涉税鉴证业务不受地域限制,其出具的涉税鉴证业务报告,各地税务机关应当受理。

 

67号公告至少从以下三个方面保护和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发展:

 

一、提供涉税服务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长期以来,我国对提供涉税服务的主体没有明确限定或者限定不清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公司等机构也从事涉税服务,但是又不能纳入行业监管,由此出现了恶意竞争,执业标准不统一,执业质量差等问题,对行业发展极为不利。67号公告明确,经过公告的税务师事务所方可从事涉税服务,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批准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在网站公告,每月更新,在公告范围内的可从事涉税服务,没有的对不起,由此规范了提供涉税服务的主体。

 

二、总局网站集中公告全国税务师事务所信息,提高了行业形象,有利于纠正各地方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对税务师事务所的偏见,方便了纳税人的选择和税务机关的审查。

 

三、打破了市场垄断,为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个别地区税务机关对税务师事务所跨地省、市、县执业设立了种种限制,通过备案等方式限制区域外的税务师事务所在当地执业,由于市场分割,干扰了行业的有序竞争,严重制约了行业品牌的树立和事务所的做强做大。今后,凡是经过公告的事务所执业可以不受地域限制,这一规定,给事务所创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对受地域保护的事务所将是严峻的挑战,而对有一定知名度的事务所给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对事务所品牌的培养,做强做大提供了条件。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链接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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