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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五一”起增值税三项政策调整措施的影响之统一纳税人类型及选择

发布时间:2018-04-02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382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措施,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税负。一石激起千层浪。

会议决定,从201851日起,一是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二是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三是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关于会议决定的第一个措施——税率降低,已于329日通过我所“甘肃方正”微信平台发了《浅析“五一”起增值税三项政策调整的影响——之降低税率》,本文继续就第二个措施“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及转换”的影响分析如下:

首先我们要明确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划分是基于征管效率而不是因为税收优惠所做的分类,其计税方式不同可能造成税负差异。一般纳税人采用抵扣已交税款的办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采用征收率全额计税的办法,两种方式下的税收负担,孰重孰轻?要看具体情况。不是说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就税负重,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税负就轻。比如小规模纳税人原来销售收入含税80万元,不含税收收入77.67万元,应交增值税2.33万元,假设购进时含税的价格是75万元,不含税价格64.10万元,负担税款10.90万元,按一般计税方法,不含税销售收入68.38(80/1.17),应计销项税68.38(80/1.17*0.17),扣减已交税金后应缴税款0.72万元,比小规模纳税人少交税款1.61万元,你能说是小规模纳税人税负就低吗?不管经过了多少环节,一般计税方法下的货物服务的最终税负为规定的税率,而简易计税方法,最终税负是多少就不得而知了。100万元的商品货物流转一次,税负是3%,如果流转10次,而你在第十次环节,各环节加起来的流转额就是1000万元,各环节相加的应纳税额是30万,其整体税负是30%。一般纳税人的话不会超过17%,简易计税方法的扩大其实是每道环节重复计税的倒退。

根据报道,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为销售收入500万元,并在一定期间内已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可以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应该是一个利好的政策,因为认定标准——销售额统一提高,选择的余地有所增加。

税率降低,纳税人类型选择标准——销售额统一到500万元,作为纳税人怎么选择呢?仅从税负角度考虑,可以按照外购抵扣增值率判别法选择。外购抵扣增值率判别法,原理是在销售额相同的情况下,应纳税额的多少,取决于购进货物/服务取得进项税的多少,以取得进项税推算购进成本,计算增值率,不同计税方式下无差别增值率的确定,就是外购抵扣增值率判断法。其计算公式为:

假设:含税销售收入为S,可抵扣进项税为Tj,对应购进货物服务为K适用税率t1,一般计税不含税收入为S1,增值率=S1-Tj/t1/S1

一般税人应交税金T1=增值率*S1*t1

简易计税下不含税收入S2,征收率为t2,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T2=S2×t2

应纳税额无差别平衡点计算为:

增值率*(S1*t1)=S2*t2

增值率= S2*t2/ S1*t1

=[S/(1+t2)* t2]/[S/(1+t1)*t1]

=t2*(1+t1)/t1*(1+t2)

看上去很复杂,其实很简单,假设税率16%,征收率3%,计算如下:

无差别增值率=0.03*1.16/0.16*1.03

=3.48%/16.48%

=21.11%

假设税率10%,征收率3%,计算如下:

无差别增值率=0.03*1.10/0.10*1.03

=3.48%/16.48%

=32.039%

你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两档税率和两个征收率组合测算。如果实际增值率超过21.12%,则一般纳税人纳税多于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是一般纳税人纳税相对少。

验证一下,假设某企业经营货物,201851日后适用税率16%,年收入450万元,购进货物可以取得进项税48.96万元,增值率21.11%,应交增值税13.11万元,计算如下:

450/1+16%*16%-48.96

=13.11

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同样应交增值税为13.11,计算如下:

450/(1+3%)*3%=13.11

实际增值率

=387.93-48.96/16%/387.93

=21.11%

假设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增值率,一般计税方法税收负担轻,反之则简易计税方法税负低。以上例,假设实际增值率为19.44%,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应缴纳12.07万元,按简易计税办法应缴纳13.10万元。

这一方法适用范围较广,外购项目不限于单一税率,原因是它以外购项目预计可取得进项税倒算外购,然后计算计税的增值率,而不是按照实际的外购金额计算增值率,因为实际的外购金额可能难以取得专用发票,再就是取得的专用发票不一定是同一个税率。

还有一个问题也需要唠叨唠叨,迄今为止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应转为一般纳税人,还没有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其原因在于增值税是购进扣税法,也就是外购项目购进就可以抵扣已缴纳税金,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抵扣未售货物等按照征收率征税,就会少交税,如甲为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货物销售50%,取得不含税收入100万元,应纳税额为0万元,剩余50%销售到201851日后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销售为100万元,应纳税额3万元。如果全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交增值税16万元,全部按简易办法计税应纳税额6万元,这种情况下肯定是不能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因此就有了“并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的限定。这个限定包括已抵扣进项税的购进货物全部销售并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留抵进项税和待抵扣进项税转出,认定了一般纳税人尚未发生业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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