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营改增,劳务分包如何见招拆招?

发布时间:2017-05-31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2419

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分包方)通过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明确双方合作关系,劳务分包内容一般为工程施工的劳务作业,主要包含人工费、二三项料费及小型机具使用费等。双方通过定期验工计价进行结算和支付。在营业税下,分包方有的能提供建筑业统一发票,有的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基于劳务分包内容及结算特点,营改增后对总承包企业存在影响。

一是分包结算滞后导致进项税抵扣不及时。

这点和专业分包一样,存在总包方和分包方之间验工计价滞后或劳务费拖欠等情况,导致分包方因总包方不及时验工计价,而不能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造成总包方不能及时抵扣进项税,前期资金压力较大。

二是因分包方资质和能力问题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对于目前只能提供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劳务分包方,在营改增后仍然只能按服务业开具发票,不能向总包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总包方将无法抵扣进项税。

对策

一是加强分包结算管理,按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验工计价手续,并取得分包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点与专业分包一样,总包方既要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先开票后付款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时间,还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对分包方办理验工计价手续,避免因自身原因造成分包方发票开具不及时。

二是对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采取纯劳务分包模式。分包内容仅仅为人工费,总包方自行采购分包工程所需的包含二三项料、小型机具在内的材料和设备等,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加总包方的进项税抵扣。

三是对于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劳务分包方,总包方应提前综合考虑劳务分包内容。总包方应充分考虑将部分预计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材料费、设备租赁费等纳入劳务分包范围,由分包方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抵扣进项税。


0
网友评论 [共0条评论]

【】您好!为了更好的体验我们的服务,请您 OR


评论一下

会员登录
还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用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

返回

您可以选择以下第三方帐号直接登录甘肃方正,一分钟完成注册

Copyright © 甘肃方正税务师事务所 2024 .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陇ICP备15002760号

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61号(南关什字民安大厦B塔8楼) TEL:0931-81061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