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应税行为,在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如何申请退还?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营改增试点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分支机构是否需要办理营改增手续?
答:不适用跨地区汇总纳税人的企业,分支机构应按规定办理营改增手续。
3.5月1日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作为纯地税纳税人,原有的开票设备是否还能够使用?如不能使用应如何办理?
答:原有开票设备不能再继续使用,您需要重新到国税机关核定增值税发票,参加技术服务单位免费税控操作培训,购买新的开票设备。同时,根据《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项目,如何判断是否属于老项目,以开工、完工还是产权登记时间为准?
答:以开工日期为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税。一经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36个月内不得变更为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5.单位在地税享受差额征收营业税政策,允许扣除项目金额尚有未扣除完的金额,请问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6.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需要按规定在建筑服务发生地进行预缴?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它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统一采取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人的方法。
7.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本市跨区县从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营改增后应在哪里申请办理防伪税控设备及领用发票?
答:应该在机构所在地办理。
8.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9.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缴和申报都怎么操作?
答: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按照3%的预征率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10.总承包合同是在5月1日之前签订,约定开工日期在5月1日之前,但由于特殊原因延后至5月开工,双方于5月1日之后又签订补充协议,重新约定开工日期,该项目是否属于营改增政策所称“老项目”?
答:不属于。
11.营改增后,哪些项目的增值税由地税代征?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将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试点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12.营改增项目5月1日前已经缴纳过营业税了,5月1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需要再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13.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由国税局还是地税局负责?
答:营改增后,二手房交易计税价格的核定仍由地税局负责办理。
14.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15.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16.5月1号之前提供营业税劳务但没有开具发票,5月1号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适用税率选择多少?是填开0还是按照对应服务的适用税率?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
17.5月1日前发生的营业税业务,应缴纳营业税但未缴纳,5月1日之后,税款如何处理?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交税款,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补缴营业税。
18.北京市取消认证的一般纳税人,本期选择用于申报抵扣的部分,在附表二哪里体现?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一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二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中。
19.按季申报的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是否需要按月申报?
答:不需要。
20.建筑业简易计税备案,应在项目所在地备案还是在机构所在地备案?
答:机构所在地。
21.北京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总分机构如何汇总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银行、保险企业纳税人申请总分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经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和北京市财政局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采取由总机构按照申报所属时期汇总计算总应纳税额,依据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收入占总收入的比重分配税款,分别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缴纳入库的方法。
22.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没有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应由哪里的税务机关进行处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二条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本办法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未按照本办法缴纳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3.营改增后,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否也在国税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第八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24.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预缴税款的税务机关相同吗?
答:不相同。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
25.营改增后,地税发票延用期间,开地税票在国税申报的这部分,在附表一中哪里体现?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人申报表附列资料(一)》“开具其他发票”栏中;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时填写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4、9栏中。
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应如何填报?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政策规定,以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上注明的收费金额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填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中《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8栏“其他”。
27.适用差额征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主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应填写差额前还是差额后的销售额?
答: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本栏填写扣除后的不含税销售额,与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数据一致。
2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应如何填写?
答: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免的购置税控收款机的增值税税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9.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不动产租赁,预收租金,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月做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答:不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30.北京市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区建筑服务,应按月预缴还是按季预缴?
答:按季预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31.《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是否需要填写原营改增项目?
答:需要填写所有营改增项目。
32.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期限有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七条规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的附表(二)第10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填写的是本期购进不动产的全额还是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
答:第10行填写当期可以抵扣的60%部分或者40%部分。
34.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如何备案?不同的项目是否可以在网厅进行多次备案?
答:纳税人可以登陆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选择“增值税税收优惠备案—增值税简易征收备案”,按照自己适用的简易计税政策选择相应的备案项目。
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35.哪些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以适用1个季度的纳税期限?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
36.一般纳税人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3%减按2%征收,之前申报填附列资料四,现在应该填在哪里呢?
答:应按规定填报《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7.什么情况下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的规定,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38.建筑企业有很多不同的老项目,都选择适用简易办法计税,是否需要分别备案?
答:不需要分别备案。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办法征收,在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
39.哪些企业需要填写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填写全部的营改增项目吗?非营改增项目是否需要填写?
答: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只填写营改增项目。
40.有纳税人反映,营改增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时,申报系统中《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显示为选填,但是如果不填,系统不让上传,这类问题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即便申报系统中显示该表为“选填”,仍需要按要求填写该表。
4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请问预缴税款和进行正常的纳税申报有无先后顺序?
答:先进行预缴税款,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进行纳税申报时,可抵减已预缴税款。
4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动产在网上进行简易征收备案,如果有很多合同需要多次备案吗?还是和建筑老项目一样只用备案一次?
答:只需要备案一次。
43.在北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小型安装服务需不需要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规定,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44.建筑业预缴税款的金额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预缴时需要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正式申报时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45.农产品核定扣除的办理手续和流程是什么?
一、试点纳税人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一)试点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产品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新增产品核定扣除标准:投产之日起30日内。
参照法次年核定扣除标准:当年1月15日前。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申请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二)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扣除标准核定程序:
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备案登记表》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试点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相关资料。
试点纳税人购进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分类按照《批发、零售的农产品分类表》中“农产品类别”的“小类”执行,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试点纳税人对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二、纳税申报有关资料报送如下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
2.《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汇总表)》
3.《投入产出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成本法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5.《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6.《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46.小规模纳税人(非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有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本季度销售额包括代开部分不超过9万,符合小微企业标准。对于代开的部分,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代开专票视不同情况分别填列在第2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或者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小微免税销售额填列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以及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代开专票预缴税额填列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47.既享受小微企业免税的优惠又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第8栏“不含税销售额”是否必须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本期数”“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栏次?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由发生应税行为且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填写,各栏次均不包含免征增值税项目的金额。享受小微企业免税优惠的企业,即使有差额征税应税服务事项,不需要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48.房地产企业销售老项目(现房)收到的房款是否需要预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9.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该部分发票在营改增后该如何填报?
答: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的业务,2016年5月1日以后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不需要再就该部分申报缴纳增值税。
50.《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有什么勾稽关系?
答:《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第1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2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0栏“税额”列-《附列资料(二)》第11栏“税额”列。
51.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全部进项税额填入该表第2列“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本期允许抵扣的60%填入该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52.企业购进需分期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留待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部分应如何填写《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第3列“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填写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在本期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
53.企业销售旧货,已在税务机关做过旧货的简易征收备案,是否需要在《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体现?
答:需要。暂时填写在销售固定资产一栏。
54.小微企业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填写本栏次。
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增值税免税额,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8栏“小微企业免税额”。
55.个体工商户符合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免税销售额应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1栏“未达起征点销售额”。
56.小微企业的免税额应如何计算填列?
答:小微企业免税额应根据申报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
57.企业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已经预缴的增值税款如何填写增值税申报表?
答:一般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第28栏“分次预缴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
58.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企业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时是否应扣除代开专票的部分?
答:是的,第10栏“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不包括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部分销售额。
59.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跨境免税服务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第8、9栏,以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13栏“出口免税销售额”。
60.网厅简易计税备案后,税务机关已经受理通过,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上没有税务机关的章,是否需要去大厅补盖?
答:备案表上应套印有税务机关的章。
61.建筑企业跨区预缴了税款,但是后来合同金额减少,预缴税款是按照之前的合同金额预缴的,是否可以到预缴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答:可以。
62.连锁经营餐饮企业在北京不同区有分支机构,营改增后,是否可申请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答:可以,纳税人可通过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汇总缴纳申请。
63.营改增三证合一的存量户在签三方协议时,银行一般以三证合一的信用代码为准,但存量户未在国税变更税务登记号,此时协议无法发送成功。企业该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先到国税机关办理三证合一手续,办完后再签订三方协议。
64.房地产企业跨区县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已办理过临时税务登记,这类办理临时登记的项目部能否在项目所在地国税申请增值税税控装置,开具发票?
答:北京市房地产企业跨区县开发销售房地产项目,在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发票手续。
65.金融机构提供票据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应在贴现时一次性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还是在票据到期日内分期确认?
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第四十五条规定确认。
66.银行销售贵金属原来按月申报,营改增后银行业统一按季度申报。请明确营改增后贵金属业务的纳税期限问题。
答:按季申报。
67.建筑业企业在北京跨区经营,在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7号公告第七条规定办理。
68.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选择差额征税是否需要备案?
答:差额征税不需要备案。
69.目前网厅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时候没有不动产租赁和销售不动产事项,是否这两项业务需要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答:这两项目前只能在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
70.个人出租房屋业务,收取租金时已按规定开具营业税发票,营改增后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违约金(租房业务已经发生),应在哪里开发票?国税还是地税?开票项目写不动产经营租赁还是违约金?
答:个人出租房屋收到的违约金应作为不动产租赁的价外费用在地税开具发票。
7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如果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应该就预收款部分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还是应就预收款部分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在机构所在地预缴税款。
72.特殊行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是按季申报的,那么当月认证专用发票后,季度终了才申报,是不是会有影响?
答:当月认证通过的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季度申报时可以抵扣,如无法比对通过,可以到主管税务机关清零解锁。
73.建筑工程14年已经完工,合同约定尾款在2015年7月支付,剩下没有支付的尾款,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若缴纳增值税,该建筑工程跨地区,是否需在建筑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
答:需要缴纳增值税,且需要在建筑工程发生地预缴税款。
74.某公司有多个建筑工程老项目,需进行增值税简易征收的备案,在网厅备案过一个老项目后,隔天再备案其他老项目时提示“该纳税人已备案过此项目,36个月内不可再申请”,如何处理?
答:建筑企业36个月内做一次简易征收备案即可。
75.网厅备案,建筑企业简易计税36个月只需备案一次。企业就某清包工项目进行了简易计税备案,那么是否企业36个月内新增清包工项目均应按照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还是可以自由选择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如果其中一个项目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是要放弃优惠备案,36个月不能变更吗?放弃备案的话,是所有的项目都放弃,还是可以只放弃其中一个项目?企业甲供工程项目和建目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答:建筑企业选择简易计税备案,36个月内只需备案一次即可。建筑企业可以根据不同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或者是一般计税。
76.小规模纳税人在税务机关窗口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跨月发现开具错误,需要开具红字发票,请问开具红字发票后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小规模纳税人把上述负数销售额,视不同业务分别填列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行或者第5行“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因为“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栏次不能出现负数,纳税人可以下期继续冲减这期没冲减完的红字数)。
77.《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是否可以填列负数?
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可以填列负数。
78.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何填写申报表?
答: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征1%,需要填列申报表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同时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79.仅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需要填写《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答:《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由享受增值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写。仅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免征增值税政策或未达起征点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不需填报该表。
80.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购买期房的消费者先支付了首款,交房前缴足了全款,预缴税款的时间应如何确定?支付的尾款是否应计入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额?(全款属于合同约定预付,实际交房时最终销售款会因为有面积差而有变化)
答: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交增值税。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人申报期或主管国税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
81.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形式销售房地产,在交房之前发生退房的情况,那么已经预缴的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按规定申请退税。
82.小规模纳税人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时,提交成功后,下期可直接将负数部分填入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栏么?还是需要单独申请退税?
答:小规模纳税人第22栏“本期应补(退)税额”为负时,提交成功后,下期不可以直接将负数部分填入第21栏“本期预缴税额”栏。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也可以在下期纳税申报时,前往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手工抵减。
83.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表中的第15行“免、抵、退应退税额”之前月份都可以自行填写,本月升级系统之后无法填写,是什么原因?
答:第15行数据取自出口退税系统出口退税部门审核后的免抵退应退税额,自动带出不可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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