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12366热点问答最全集锦

发布时间:2017-01-23 字体: 放大 缩小 作者: 阅读数:1658

发票类热点问题

1.纳税人应如何变更发票购票人?

答:登陆北京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在“发票经办人(购票人信息)”模块可实现变更,或者携带税务登记证(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以及变更后发票经办人身份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变更。

2. 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尚未申请发票也没有领购税控设备,取得营业收入时是否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但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代开。”

因此,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发票,不能到税务机关代开。

征收管理类热点问题

1.“三证合一”的企业注销,应如何开具清税证明?

答: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的纳税人注销时,需先进行清税申报,向税务机关填报《清税申报表》 ,税务机关在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 .

除以上情形外,其他税务登记注销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

应提供资料:

1)《清税申报表》3份。

2)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3)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人身份证明。

2.发票是否可以跨地区开具?

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企业所得税类热点问题

1.企业股权转让应如何确认收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2.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一、关于企业差旅费中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是否可以加计扣除或者摊销?

答: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 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 二、研发费用归集

(五)财政性资金的处理

企业取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活动所形成的费用或无形资产,不得计算加计扣除或摊销。

(六)不允许加计扣除的费用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用和支出项目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已计入无形资产但不属于《通知》中允许加计扣除研发费用范围的,企业摊销时不得计算加计扣除。

八、执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货物和劳务税类热点问题

1.因建设需要政府收回土地,原来免征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2.今年12月购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但是明年才交车辆购置税,可以享受减半的优惠吗?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3.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以开具什么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三、发票使用

(七)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5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12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本公告自201651日起施行”

4.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征收的优惠政策,是否可以放弃减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 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公告自201621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5.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户提供商铺租赁服务,请问:向租户提供租赁服务时收取的“合同保证金及预收一个月的租金”即押金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答:押金在未改变性质前,不应缴纳增值税,转为租金或价外费用的性质后需要缴纳增值税。

6.企业参加业主招投标,业主要求存一定保证金到业主开户银行,开标后业主将保证金和利息(按银行活期计息)一并汇给企业,请问该利息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该种情况下保证金并非由投标方自行存入自己账户,相应利息也并非由银行直接支付而是由招标方支付的,因此需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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